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此令:
一、全区林地及其边缘100米以内为防火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负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三、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其它区域和时间野外使用明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工作站、村委会、护林员、检查站、瞭望台(塔)等各级各类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要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区、镇(街)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行政执法机构要组织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地方公安机关要大力协同配合,各级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故意纵火以及破坏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森林火灾事故肇事者。对拒不执行本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火指挥体系和火灾应急保障机制。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火灾扑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落实队员防护措施,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火灾后迅速安全扑救。扑救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科学扑救的原则,严禁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六、区、镇(街)两级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防火常识和扑火安全知识;教育局要安排督导各中小学校开设森林防火教育课;各镇、村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进行防火宣传,对精神障碍等特殊人群要落实专人教育和监管措施;区镇(街)两级森林防火办公室要向全社会公开“12119”森林火警报警监督电话,安排好各阶段的防火宣传工作。
七、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情况不报告而贻误扑火战机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的;对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导致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防火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执行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通畅,报告及时。发生火灾后,要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和火灾报告程序,火灾信息统一由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逐级上报和发布。
九、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命令
双桥区人民政府区长 杨 磊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