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在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上,诸多业内学者对在线旅游行业不断爆出的乱象探讨破解之法。业界普遍认为,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
而就在前不久,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欧冠足球比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专门针对在线旅游行业,作出了具体相关规定,该规定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进一步夯实平台主体责任
中国旅游业从代理模式,发展到线上平台模式(OTA),走过了20年的萌芽期、发展期、爆发期和成熟期。《暂行规定》也适应了这些新变化,首先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进行界定。然后,《暂行规定》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在线旅游平台应当对平台内商家的资质和上传内容进行核验和登记,对平台上存在的违法和侵权行为加强动态监管;平台若未尽到商家资质审查责任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后果的,平台将与商家和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些在线旅游平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达了对《暂行规定》的重视,认为这将对企业接下来的合规工作作出了指南。在监管和审核机制方面,去哪儿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去哪儿网对平台上的所有商家,都进行了严格的上线资质审核机制,并签订了供应商合作条例。
驴妈妈旅游相关负责人也对此回应称:针对平台上上千家供应商,驴妈妈旅游设置实施了严格的考核评星淘汰制度。在固定时间段内,对供应商的资源配置能力、供给能力、口碑、服务响应能力等进行打星评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暂行规定》尤其对在线旅游行业存在的“大数据杀熟”“低价游”“虚假预定”等当前业内热点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这些提到的种种规定,各在线旅游平台均表示予以支持,认为这些行为即不符合在线旅游企业的经营战略,也不符合盈利要求。与此同时,各在线旅游平也均否认在运营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况。
驴妈妈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获取新用户流量成本太高,而会员流失带来的损失同样巨大。基于大众出游时代,以及旅游消费高频化,在线旅游平台会针对不同用户,如新用户、普通用户、高频用户以及购买会员等提供不同的激励优惠。“此外,每月的会员日,以及常规活动促销,机票、酒店等受供需影响价格产生的实时变化等,这和同等条件下的价格差异化有所不同。”这位相关负责人说。
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
近年来,随着在线旅游市场快速增长而产生的新现象和新问题频频发生,在线旅游平台和旅游者之间的矛盾也日趋凸显。随着今年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与在线旅游平台相关的规定,也纳入法律监管范围,这无疑对在线旅游行业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约束作用。
但仅依靠电子商务法还远远不够,受访专家一致提出,要想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的良好发展,亟需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在线旅游的法律法规。
在诸多专家看来,《暂行规定》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其根据旅游业的特点,将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具体化。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及针对大数据杀熟、不合理低价游、虚假预定、平台的审核义务等现实中的突出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体现出了立法“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
西安外国语大学陕西文化和旅游发展研究所所长成文英认为,《暂行规定》对相关司法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在解决在线旅游相关纠纷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促进在线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发展,引导和规范在线旅游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云耀进一步阐述,《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既是线下旅游行业的服务主体,又是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这一身份确认有助于行业监管;对于大数据杀熟、虚假宣传、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的明确禁止;以及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信用监管这些规定,都将有利于在线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建议《暂行规定》加大调整空间并细化
诸多专家建议,尽管《暂行规定》可以有效促进电子商务法,但《暂行规定》还需加大调整空间,对适用范围和主体界定,作出进一步明确。目前在线服务提供者众多,对适用范围和主体界定略显窄化。
张云耀以《暂行规定》中欧冠足球比赛:大数据杀熟的规定为例指出,由于服务产品的特性,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对象,都有一定的价格差别是普遍存在。基于此,如何对大数据杀熟的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认定是难题。
“由于旅游产品的季节性、周期性差价,不合理低价的认定,也是比较棘手的事情。”张云耀告诉记者,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暂行规定》对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但非法删除如何界定也是难题。
此外,他还提到,《暂行规定》中提到的鼓励性条款,在日后执行过程中可能也会存在争议。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赞同上述观点,在先行赔付方面,《暂行规定》只规定平台应当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鼓励先行赔付。但实际上,倘若平台存在过错、过失或没有尽责的,本身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只有不属于平台责任的,才需要鼓励先行赔付,具体落实可能会遇到一定难度。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副教授胡斌也同样认为,尽管《暂行规定》对平台的违法行为会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平台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如规定平台不得向不合理低价提供交易机会,那么谁来认定不合理低价,如果是平台,那以什么标准来认定不合理低价,这些都是立法需要考虑和细化的内容。”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副教授郑晶在会上直言,《暂行规定》中提到的游客责任是对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民事责任规范,“尽管其体现了对旅游者的保护和对双方利益的衡平,但这两个条款所规范的内容,与上位法——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旅游法,在表述和内容上不完全匹配,且很难成为行政执法或司法的依据。
对此,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中心主任王天星对《暂行规定》提出以下具体建议:首先,应对在线旅游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线下真实核验的必要性、可行性方面的科学论证;其次,对相关条款的立法技术予以改进,如法律责任部分,建议将援引相关法律进行处罚的表述方式,调整为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直接进行规定;与此同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将掌握的公共信息向在线旅游平台公开、对接进行规定,从而提升在线旅游平台,对在线旅游平台内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资质进行核验;最后,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在获得平台提供的相关数据后的规范使用、保密等方面作出规定。
成英文补充道,目前法律条款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总体偏低,建议加大对一些问题的处罚力度,提高震慑力度。张云耀也认为,《暂行规定》对在线旅游平台未来的发展,会带来一定的积极规范价值。但《暂行规定》只是规范在线旅游平台的基础性保障,倘若要加强促进在线旅游市场发展,亟需更多的配套司法解释和有力的执法,才能带来积极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