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竞彩足球: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群众的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立法法的有关要求,参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协助收集立法工作相关信息、参与立法工作相关活动的基层单位及组织。
第三条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体现广泛的代表性和地域性,可以选择在县(市、区)、自治县直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
各县(市、区)、自治县至少设立一个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四条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确立,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建议,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征集并及时反馈对法规立项和有关法规草案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征集并及时反馈法规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三)组织征集并及时反馈对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到所在地进行立法考察、调研等事宜,或者接受委托对法规草案进行调研,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与地方立法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指导、服务等有关具体工作,及时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立法工作信息和资料,适时组织开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交流和培训活动。
第七条基层立法联系点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负责立法联系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积极配合协助对所辖区域内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工作联系和指导。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及办公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拓宽人大代表参与地方立法渠道,把代表之家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平台,实现立法活动与人大代表之家活动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
第十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工作职责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每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期限届满后,经考察符合履行工作职责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
第十一条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适当调整。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调整建议,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