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印发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提出,对属于重点项目,以及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
规定提出,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环评文件报批。河北省环保厅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依法作出准予、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可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环评文件申请。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坚决杜绝“先上车后补票”。
河北省环保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有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按照规定审批权限不属于省环保厅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对于项目处于环境敏感区域、污染物排放量大、排放因子复杂,环境现状存在同类型污染因子排放等情况的,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河北省环保厅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技术评估意见。技术评估不得向管理相对人收取服务费用。
河北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要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后,将准予审批决定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规定明确,河北省环保厅自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