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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笔误引争辩 双桥区法院判决获好评

来源: 长城网 作者:王璇 2018-01-24 09: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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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承德1月24日讯(记者 王璇)近日,一起特殊劳动争议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因诉讼时笔误引纷争,在双桥区法院合理判决下圆满解决,赢得了当事人好评。

  此案原告张某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月30日在被告承德某传媒有限公司工作。2015年1月29日,原告因与被告产生劳动争议向竞彩足球: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认为原告张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建立在秦皇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事项。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被告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为由,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拖欠的劳动报酬、提成款及五险一金等费用。但起诉书中列被告为“竞彩足球:某传媒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中的“承”字写成“诚”字。审理期间,原告主张为笔误。而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被告名称错误,属于主体错误。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为秦皇岛某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原告系被告为总公司选任的区域销售经理,在承德地区从事“广告镜”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业务,工资由总公司即秦皇岛某有限公司发放。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双桥区法院办案法官马佳受理此案后,全面了解案情,准确掌握争议焦点,及时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并释法明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方从法理角度思考,理智解决纠纷,通过法官数次真诚劝导,双方当事人依然未做出让步,调解未果。经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所举证据均显示被告名称中“诚”为笔误,故本案主体适格。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被告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故被告以其为秦皇岛某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张某在被告公司工作的事实存在,因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终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等合计14000.00元。法院的依法判决得到当事人好评,当事人坚持送来“为民解难,保驾护航”的锦旗和感谢信表示感谢。

关键词:诉讼,笔误,争辩

责任编辑:杨金文